1.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地税部门代征,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指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其他个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其不动产属于非住房的,征收率为5%;其不动产属于住房的,征收率为1.5%。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依据“非住房”和“住房”分为两类:
(1)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例如:某一个人出租非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40000元,增值税征收率为原营业税税率5%,其每月应纳增值税为40000÷(1+5%)×5%=1904.76元。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例如:某一个人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40000元,其每月应纳增值税为40000÷(1+5%)×1.5%=571.43元。
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有哪些减免税优惠?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 5月1日以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为其他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5月1日以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答:我市各区地税局已委托各区街道办(租赁办)代征税款,符合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代征点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可到相应的街道办(租赁办)缴纳税款的同时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到地税部门缴纳税款并申请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