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三)享受优惠的时间
汇算清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四)办事程序
先到税务机关备案,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自行享受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备案时间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时间,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
(六)备案地点
所在辖区地方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
(七)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4.被投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名单。
(八)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九)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1.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