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进行了调整,具体变化如下:
一.备案流程的变化(减免税事项)
(一)下列优惠事项原采用“以报代备”(即填写申报表即视同备案)的流程,现调整为需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履行备案手续。
1 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
2 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3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5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 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
9 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企业所得税
10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将原“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的备案办理流程取消,纳税人年度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仍沿用“以报代备”的备案流程,纳税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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