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7-14 09:44:00投诉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 )第一条第1.2.3点和第六条的规定:“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
……
1.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2.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
六、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云南鲁甸6.5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民函〔2014〕269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受灾严重地区”是指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受灾地区”是指极重灾区、重灾区和一般灾区。具体受灾地区范围见附件。
……
以上税收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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