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地震受灾地区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鲁甸地震受灾地区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第三条第2点的规定:“关于支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 2. 对因地震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 以上税收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