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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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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5-06-06 09:17:00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是否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是否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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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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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斗 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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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6-06 09:25:00投诉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规定:“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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