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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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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5-06-04 11:04: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哪些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哪些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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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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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6-04 11:12:00投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条规定:“……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规定:“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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