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6-04 11:12:00投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条规定:“……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规定:“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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