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4-03 09:23:00投诉
为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自2013年8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征税标准包括:以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核定征收率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费)率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公告》(深地税告〔2013〕7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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