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3-04 09:45:00投诉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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