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已解决问题

asd123
积分:10065
大师 8级
加为好友发送信息
悬赏 0 分 投诉 收藏 回答(0)
提问时间:2015-02-05 09:29:00

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受灾地区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我要搜索相关问题:   
最佳答案

tdkj82
积分:36560
泰斗 9级
加为好友发送信息向其提问
回复时间:2015-02-05 09:38:00投诉

    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以上税收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的规定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查看更多相关提问...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免费在线咨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