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06〕47号文主要确定了三大基本管理原则。
(一)商业存在原则。从国际经验看,多数国家是对没有商业存在的境外机构直接在本国从事房地产投资是进行一定限制的。汇发〔2006〕47号文明确了商业存在的管理原则,明确了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实需自用原则。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汇发〔2006〕47号文明确了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商品房的条件限制,实行实需自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即:境外机构在境内的分支、代表机构只能在注册登记地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的商品房,境外机构不得直接购买境内商品房。对于境外个人,则要求其必须满足在境内工作和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且必须是实需自用的条件。当然,我们也考虑到港澳台和华侨在境内生活的实际情况,允许其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但对于不符合实需自用的原则,不予办理外汇购房款的结汇手续。
(三)先结汇,后入账的原则。为了规范管理,简化审核环节,在汇发〔2006〕47号文中明确了先结汇,后入账的原则。具体地说,不论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在境内购买商品房,还是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以及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购买商品房,从境外直接汇入的购房款,或者使用境内外汇账户内的资金购买商品房,都需要将外汇购房款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后,方可将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上述购房外汇资金不得直接进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外汇账户。
在汇发〔2006〕47号文出台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购房款外汇收入后,再申请结汇的做法较为普遍。对于汇发〔2006〕47号文发布前,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汇账户可能还保留部分出售房地产的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允许其办理结汇,但汇发〔2006〕47号文发布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给境外机构和个人的商品房的收入只能是外汇购房款结汇后的人民币收入,不得直接收取外汇购房款。
-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
- 核销单已经交单,但外管局查询不到
- 二级页面的“出口收汇”子系统处于
- 出口外汇核销单丢失如何处理,挂失
- 外币报关能否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 境外个人按照什么办理服务贸易、收
- 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代理报关备案登
- 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
- 境外个人按照什么办理服务贸易、收
-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
- 什么情形下需要到所在地国税机关进
- 备案人通过什么方法获取《备案表》
- 什么情形下不需要到所在地国税机关
- 外汇
- 外管局应用平台里资金流动情况的数
-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具体
- 海关缴款书的稽核结果为重号时应如
- 境外投资外汇业务流程?
- 如果需要调回已经汇出的前期费用,
- 境内投资者汇出前期费用有无数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