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4-09-26 14:20:00投诉
为兼顾国际收支统计需要和减轻QFII、RQFII业务相关机构的报送负担,对QFII、RQFII项下资金申报作如下调整:QFII、 RQFII 项下资金自境外汇入,应按照投资意向进行申报,例如,意向投资于境内股票市场,则申报在“721040 非居民买入境内股票或股权”项下。对于有多个投资意向的,例如意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多个市场的,则根据从大原则,选择最主要交易性质。 QFII、RQFII资金境内非居民账户与境内居民之间的资金收付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QFII、RQFII 机构名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机构名录”栏目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34号)中关于QFII、RQFII申报要求作同步调整,即日起有关QFII、RQFII项下资金收付即按照本答疑要求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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