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4-12-23 10:10:00投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应交而未交的税款,税务部门可以扣押企业相当于税款金额的物品,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税款的,可将扣押的物品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对于企业相关的税收法律责任,根据规定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才等税务相对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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