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4-11-26 09:53:00投诉
主要进行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调整: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调整后的表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附件1,填写说明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附件2。
二、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4内容同时废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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