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优惠标准如下:
1、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
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
个人,下同),季度
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季度销售额6万元至9万元的,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