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4-11-19 09:40:00投诉
应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境外资金募集及其调回或留存境外情况、结汇资金数额及用途、前述情况是否与招股说明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相符合等内容)。
2.境外上市登记证明。
3.资金调回及结汇用途与招股说明文件所列不一致、或招股说明文件未予明确的,另需提供关于变更或明确对应资金用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资金用途部分的复印件。
5.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5号)
3.《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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