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4-11-18 09:16:00投诉
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投资资本金数额、股权结构、出资比例、组织结构、开户银行等)。
2.公司章程或合资协议或相关股权变更协议。
3.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若有)。(如证券经营机构应提供证监会同意其开业的批复文件等。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应提供银监会同意其筹建的批复文件等。保险中介机构暂无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若有)。
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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