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4-11-14 09:46:00投诉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明确指出在涉外收入申报工作中必须坚持在解付行申报的原则。之所以提出这条原则,是为了保证涉外收入申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共同的标准,从而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那么,可否采用在结汇行申报的方法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的作法呢?我们认为这种作法是不可取的。由于存在外汇收入不结汇的现象,这样势必造成有的涉外收入在解付行申报、有的在结汇行申报的状况,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涉外收入申报点确定标准的不一致。又由于结汇后的涉外收入存在境内人民币划转的问题,这样势必会造成跨地区、跨辖区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的现象。由此又会产生涉外收入难以在25个工作日(从2001年9月1日起为10个工作日;从2003年1月1日起为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的问题,影响到统计申报的及时性,还会增加涉外收入申报追踪、催报以及协调的难度,造成“先申报、后解付”规定执行方面的困难。同时涉外收入申报点和入账银行的分离,还会增加日后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理的困难。因此,必须坚持在解付行申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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