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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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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4-10-25 09:23:00

如何理解(汇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及第七条规定中预收货款的期限?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的“......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以及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预收货款原路退回,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企业预收货款最长期限是否最多不得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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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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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10-25 10:30:00投诉

        不是。上述第三条款和第七条款相关要求是指企业在网上服务平台登记了某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的预计时间,只有超过该预计时间30天及以上仍未出口的,企业须携相关材料向外汇局书面说明货物未出口及登记的预收货款未被注销的原因;只有超过该预计时间90天及以上未出口的,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企业预计的预收货款货物出口时间,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特点和生产计划确定,因此上述条文中30天、90天的时限要求并非指企业预收货款的最长期限。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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