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时间:2014-10-25 09:23:00
如何理解(汇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及第七条规定中预收货款的期限?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的“......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以及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预收货款原路退回,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企业预收货款最长期限是否最多不得超过90天?
回复时间:2014-10-25 10:30:00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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