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4-10-24 09:56:00投诉
总局于2008年7月23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0号),允许新设外贸企业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办理预收货款结汇,具体要求是:7月14日后发生的预收货款,企业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书面申请、已签订的出口合同及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时,应首先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若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无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应要求企业按有关规定在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开户,并填报基本信息)。其次,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时审核其贸易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和划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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