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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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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4-10-16 09:27:00

已开立未付款的信用证或已承兑未付款的托收业务,如何办理?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对在此之前已开立未付款的信用证或已承兑未付款的托收业务,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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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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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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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10-16 09:40:00投诉

        托收、信用证业务在《办法》、《操作规程》施行前已经承兑或者开立,按照《办法》和《操作规程》施行前的规定办理。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办法》、《操作规程》:(一)《办法》、《操作规程》施行后,信用证因增加金额及/或延长有效期等原因进行修改的,则自修改之日起适用《办法》、《操作规程》;(二)《办法》、《操作规程》施行后,如申请人愿意接受不符点付汇,则自信用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之日起,适用《办法》、《操作规程》。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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