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4-10-13 09:30:00投诉
根据《办法》及《操作规程》的规定,凡按商务部门规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备案登记手续,取得了对外贸易经营权且从事一般货物贸易进出口业务的区内企业,均应当按外汇管理规定持相应材料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和出口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其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如满足商务部规定条件不需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无法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无一般贸易进口核销业务的企业无须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各地外汇局、外汇管理部应定期向本辖区银行发布本辖区内保税监管区域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及办理出口核销备案登记手续的区内企业名单,发布方式和发布周期自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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