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二)项第6目所列的货物,应按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原料对应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如有此情形发生,需录入“申报商品代码”,其他情形下,不需录入“申报商品代码”。
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二)项第6目: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本通知附件7所列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附件9:
原料名称和海关税则号表
原料名称 |
海关税则号 |
黄金、铂金 |
7108120000 |
银 |
7106919000 |
珍珠 |
7101229090 |
天然钻石 |
7102100000 |
工业用和人造钻石 |
7105102000 |
宝石 |
7105900000 |
翡翠 |
7103991000 |
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附件7: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
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7104909100、7105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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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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