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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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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3-11-24 10:26:00

将货物无偿赠送是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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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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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11-24 10:28:00投诉

【将货物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政策提示:
  视同销售货物,是相对销售货物行为而言的,是指那些提供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件,或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条件,而增值税在征税是要视同销售货物征税的行为。
  增值税税法上对视同销售行为征税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为了使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办法的顺利实施,保证专用发票传递的链条不断。二是为了平衡自制货物同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堵塞逃税漏洞。
  但是,在确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时,只使用增值税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发生的上述行为无须比照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因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受灾单位或者个人,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组合销售等促销赠送可以不可以不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5〕304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与购买方约定购买指定货物或达到约定的购买金额、数量后赠送货物等与直接销售货物行为相关的赠送行为,是纳税人促销经营手段,是销售折扣的一种形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的规定,在销售单据上填列销售和折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的,纳税人可按取得的进货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按最终实现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附带赠送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组合销售等促销赠送可以不视同销售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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