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损耗应是制定有损耗定额的合理损耗,如液体货物和易碎物品的自然损耗,受气候影响的某些货物的季节性损耗等。会计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存货应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因此,非正常损失应是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之中,它包括:原料购进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如供货单位、运输机构或其他过失人造成的材料短缺及其他超标准损耗;产品生产过程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如电力企业超过行业、部门规定外的线路损耗、企业超标准生产的残次品、企业由于投料错误等原因发生的损失等;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如由销售人员过失或承运部门过失造成的损失等。这些损失由于均使货物失去了使用价值,因而无法形成新的产品出售取得销项税额,同样是由于企业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都应当有企业来承担,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也由于没有相应的销项税额,只能作进项税金转出。但对于因受市场变化造成企业价格变动形成的损失,由于其数量未发生变化,不能视为非正常损失。
目前,由于有关税收政策没有对企业存货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部分企业钻政策的空子,将确实因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存货以及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超标准损耗不作损失处理,抵扣了不应当抵扣的进项税额,将本应由企业负担的损失转嫁到了用国家税款来承担。因此,税务部门应及早制订有关制度,加强对企业存货的管理。一是建立企业存货报告制度,企业必须按年度进行存货盘点,填制统一的存货盘点表,报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将企业盘盈、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存货分原因进行税务处理;二是建立企业存货正常损失报批制度,根据企业规模大小、行业等不同,制订企业正常损失报批限额,凡企业达到限额的,均需向税务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正常损失进行核算,未经审核批准的,一律按非正常损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