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们已经在外管局备案且通过外管局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话,可以直接使用人民币方式收汇,直接以人民币为币值向海关申报出口,相关单据上的计价单位为人民币,其他程序和单据跟原来的出口方式无异。
以跨境贸易人民币进行结算的出口报关与外汇结算的出口报关手续相同,主要区别为使用人民币结算的情况下,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同时报关单结关后不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联。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及报关程序简化
1. 试点企业如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进出口的货物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在进出海关申报环节,进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即可;出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批准文号”栏免于填报外汇核销单编号。
2.试点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无需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
国税局:
退税有4举措需注意
1. 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深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标注。
2.试点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原币币别”栏目必须填“人民币”;“原币汇率”栏目填写“100”;“美元汇率”栏目按实际汇率填写。
3.试点企业出口以人民币结算的货物申报退税后应建立台账制度,保存好相关资料,以便税务机关加强后续跟踪监管。
4.试点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所需提交资料及办理程序与以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
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管函〔2009〕25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上海、广州、深圳、拱北、东莞开展跨境贸易以人民币结算试点,将对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对外贸易平稳增长,促进贸易便利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区域化和国际化起到积极作用。为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海关通关管理措施重申如下:
一、企业申报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2009年7月1日,人民银行、我署及有关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公告〔2009〕第10号(详见附件1),公布实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的规定,各关应允许试点企业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二、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2009年7月16日,人民银行、我署及有关部门办公厅联合签发了《关于同意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的函》(银办函〔2009〕472号)(详见附件2),同意上海市推荐的92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同意广东省推荐的273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各关应允许企业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三、经与人民银行协商,海关不负责审核进出口企业是否属于试点范围,是否在试点城市进行人民币结算,海关计算机系统不对具体试点口岸和企业进行逻辑控制;商业银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负责审核企业在跨境贸易中是否可以以人民币结算并对审核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负责控制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和境外地域范围,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异常情况反馈我署。
四、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出现的报关币种和结算币种不一致的情况,由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协调解决,确保企业及时收付贷款。
各关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请示总署。
特此通知。
200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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