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 暂估入账的财务处理 (一)原材料和发票都已到,但货款尚未支付 (二) 这种情况属于占用了供货单位的资金,形成了应付而未付供应单位的款项,构成购货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应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 【例1】2010年8月5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 000千克,买价5 000元,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为850元,供应单位代垫运杂费600元。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甲材料 5 558 贷:应付账款——B企业 6 450 (二)原材料已到,发票未到,货款尚未支付。 在此情况下,为做到原材料账实相符,应先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计划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正式付款或开出承兑汇票时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如果发票连续数月未到,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账处理,领用原材料时,仓库部门可按暂估价开具出库清单,财务部门凭此清单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等账户,贷记“原材料”等账户。 【例2】假设例1中购入材料的业务,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或货款尚未支付,则2010年8月31日按暂估价入账,假设其暂估价为6 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 9月1日再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收到发票时再按正常程序作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甲材料 5 55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92 贷:应付账款——B企业 6 450
【例3】2010年8月5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 000千克,合同约定的不含税单价为2.5元。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100千克,经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为2.6元。9月5日,按合同约定,A企业支付80%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4 680元,B企业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A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都按暂估价登记材料明细账:
借:原材料——甲材料 5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 000
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发出材料按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
借:生产成本 260
贷:原材料——甲材料 260
9月1日,冲暂估价: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 000
贷:原材料 5 000
9月5日,支付部分货款,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
贷:银行存款 4 680
9月30日,暂估剩余20%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 1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 000
暂估入账的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