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时间:2011-04-28 22:17:00
回复时间:2011-04-28 22:27:00投诉
1、最好是据实缴纳。
在年度预缴中,税务机关是可以根据需要对纳税人的预缴情况进行检查的,对纳税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做法,督促其及时纠正。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可见,因为正当、合理的原因造成少预缴所得税税额,不会被视为偷税而受到处罚。另外,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一般是在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和汇算清缴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算(每年的4月30日)后的次日起计算加收,即少预缴的税款,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不会被加收滞纳金。这也就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合理的筹划空间。
2、可以弥补,不过要税务局批准。
3、“以后年度”是指整个年度。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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