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的一定时期内对外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最迟应在次年4月30日前对外报出。税法规定,企业应交的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从这两个规定看,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日后事项的起点和截止时点是相同的,但具体到每一企业来说,则可能不同。具体说,会计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是次年1月1日起至报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最终批准报出日止;税务的日后事项的涵盖期间则是次年1月1日起至税务机关与企业办理完所得税清算日止。也就是说,会计的日后事项与税务的日后事项开始的日期相同,结束的日期很可能不一致。如某企业2003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批准报出日是3月20日,而税务机关与企业办理完所得税清算的日期是2月26日,则该企业在次年1月1日至2月26日之间证实的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经存在的事项,既是会计的日后调整事项,也是税务的日后调整事项。税务机关要调整企业2003年的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会计上对因该事项引起的所得税要调整2003年12月31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数。如果该事项是在2004年3月18日被证实,则该事项只是会计的日后调整事项,不再是税务的日后调整事项,税务上只需调整2004年度的应纳所得,但会计上仍应作为2003年的事项予以调整。又假设税务机关与企业办完纳所得税清算的时间是2004年4月28日,则在3月20日至4月28日之间被证实的事项,不再是会计的日后调整事项,但仍属于税务的日后调整事项。由于税务机关要调整企业2003年的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这种情况下,会计上尽管不再作2003年度的调整事项处理,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仍要调整有关的账务,并调整2004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上年数,不再调整2003年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额。
如果发现错误在汇算清缴前可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并将对所得税的影响并入报告期.
如发现错误在汇算清缴后可以,
则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对所得税的影响可以并入本期,因为上年已汇算清缴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