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捐赠,国家在税收政策上也给与了扣除优惠,有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两种
1、限额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前款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2、全额扣除
(1)运动会捐赠
①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②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2)扶贫捐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3)疫情防控捐赠
①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②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申报表填报重点关注:
企业捐赠支出,会计处理一般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两者存在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
举例
小王的企业2020年实际发生的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75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10万元,符合条件的防控疫情捐赠50万元(20万元现金捐赠给民政部门,30万元的防疫物资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另外,企业2019年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8万元,2020年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解析:2020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200×12%=24(万元)。
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加上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8+15=23(万元),小于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十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即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