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全员扣缴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货:银行存款
工程作业人员工资工资、薪金所得,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者选其一。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或开票代征的预缴个人所得税,从工资中扣缴,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货:银行存款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或开票代征的预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代付税款,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0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业,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