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摘录
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上述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
自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