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管理人,从事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非资管产品运营业务,这些业务课程对象和税率是不同的,必须仔细区分。
一、资管产品运营业务
1、纳税义务人: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2、课程对象:资管产品运营业务,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3、税率:3%的征收率
4、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方法
5、税种征税开始时间,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征税,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例:某财务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发生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业务,管理资金530万元,按2%收取管理费,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该项业务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财务公司申报纳税期限也为按季申报。
不含税销售额=5300000×2%÷(1+6%)=100000元
销项税额=100000×6%=6000元
三、金融商品转让纳税
例:某金融机构(按月申报)A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买入国债,买入价为10万元,2016年12月卖出,卖出价为20万元,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买入股票,买入价为20万元,2016年12月卖出,卖出价为15万元,未开具发票。
提示:
该项业务为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因此上述业务按国债和股票12月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示例中未开具发票,按未开票收入申报,需要注意的是,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卖出价=200000+150000=350000元
金融商品买入价=100000+200000=300000元
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350000-300000=50000元
不含税销售额=50000÷(1+6%)=47169.81元
销项税额=47169.81×6%=2830.19 元
四、不约定保本收益的资管合同或理财产品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在实操中,很多资管合同或理财产品是不约定保本收益的。目前信托、资管国家都不允许有保本承诺,而在银监会2014年35号文下发后,银行发行的大部分理财产品合约中也没有任何保本的字眼,只是对风险的等级有个评估,比如AAA级的风险极低,类似于保本。
五、购买基金、理财等持有至到期产品的差价收入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六、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七、会计核算: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八、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