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资格认定取消后,企业应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资格认定取消后,企业可根据《通知》的规定,取消了“经认定”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置审批条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资格认定取消后,有关部门如何加强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
答: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需要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核查机制并有效利用核查结果,加强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具体为:由省级税务部门将企业备案资料转请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需要每年备案
4.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的程序性规定是什么?
答: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省级税务部门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核查结果反馈省级税务部门(第一批名单核查结果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反馈)。
6.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月20日前提交名单的核查结果将在汇算清缴期内反馈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依据核查结果及时进行处理,从而有效避免和减少加收滞纳金的情形。建议对自身条件判断没有把握的企业尽可能提前履行备案手续,列入税务部门3月20日前第一批提交核查的名单当中。
7.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获利年度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以后年度符合的,应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例如,某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为2015年,应自2015年开始计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但如2015年当年不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则当年不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如该企业在2016年度符合优惠条件,则可以自2016年开始计算享受剩余的“一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加速折旧
三.加计扣除
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职工培训费用无比例限制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如果单独进行核算,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适用税率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定期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减半征收。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