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有什么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海关缴款书的稽核结果为重号,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14】年25号)规定: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填写《“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并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及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核对或审核检查。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复核允许抵扣的情况都需要在前台申报,不能通过网上申报。
外贸企业专用缴款书用于出口要不要比对?
用于退税的海关缴款书无需进行比对
专用缴款书有两个单位名称如何申报抵扣?
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