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举例:
某公司项目部承建小区景观项目,2016年3月开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1月 30日工程项目完工后与业主一次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税前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30万元.业主同时支付了90%的工程价款,其余部分作为质保金于第二年11月30日支付.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该笔质保金应该于收到时产生纳税义务,本项目共发生成本800万元,.根据上述业务,该公司应该作如下账务处理 (单位:万元):
A、工程施工发生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00
贷:原材料 200
贷:银行存款 100
B、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927
借:应收账款 103
贷:工程结算 1030
C、确认工程收入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3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30
D、工程完工结转
借:工程结算 1030
货: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30
货: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0
C、确认纳税义务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7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7
E、第二年收到质保金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03
贷:应收账款 103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按照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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