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月起,“应交税费”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有了新规定,你清楚吗?请问有几个做对了?
2016年12月3月起,“应交税费”分别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应交税费”。
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包括,“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表示企业期末应交未税的税金。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列示:
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列示: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本期发生数。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原在管理费用核算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要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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