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计税额×7%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海关代征消费税、增值税的进口产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摘自《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1985]69号)
二、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含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符合免征营业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深地税发〔2007〕425号)
2、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应纳教育费附加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合计税额×3%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算公式: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合计税额×3%
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一、海关代征消费税、增值税的进口产品,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摘自《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86)财税字第120号)
二、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
——(摘自《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含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符合免征营业税的,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深地税发〔2007〕425号)
四、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3、申报时间要求
自2016年4月1日起,申报时间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不含专业市场代征商户,下同),在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代征个人所得税。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纳税人,以及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已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个体纳税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不代征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款个人所得税代征规定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代征地方税费的个体纳税人,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登记的登记注册类型、核定文书、委托代征资格判断代征范围。
根据《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3〕8号)的相关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款个人所得税代征规定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
3. 代开发票是不是都要扣增值税?
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同时预缴增值税税款;代开普通发票的,在一个季度内累计开票金额(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超过9万元的,在超过9万元的当次,一并就累计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季度销售额低于起征点9万元免税代开)。
零散税收纳税人中的个人代开普通发票起征点为单次/日500元。
4.代开发票预缴税款的比例是多少?
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城市建设维护税(增值税*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自然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代开发票还需同时代征个人所得税(不含税销售额*1.5%)。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当季累计开票销售额超过9万元时,将一次性补征应缴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