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入账费用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追溯调整
如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而未扣或少扣的支出,做出专项申报并说明后,准予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不超过5年。因追补扣除计算出的相关年度多缴税款,可以在发现此事的年度应纳所得税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因追补扣除导致增大的亏损或由盈转亏,调整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再按照亏损结转的原则向后结转,因此亏损结转计算出的以后年度多缴的所得税,也按上述办法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二、先做账后补凭证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三、权且当作新纳税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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