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贸易信贷: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2.贸易融资: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3.转口贸易: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4.差额报告: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
5.贸易主体不一致:对于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和其他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业务报告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办理。
6.其他特殊交易:对于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款业务中发生的其他特殊交易 ,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