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场核查
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非现场核,核查的总量指标:
总量差额的阈值+-50W美元,总量差额比率的阈值+-30%、资金货物比的阈值50-150%、贸易信贷余额率的阈值+-25%。
其他指标: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来料加工工缴费率等。
现场核查
什么情况下现场核查?
外汇管理局对企业日常主要是通过总查核指标进行网上非现场核查,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
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12月
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
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
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
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
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
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现场核查流程:1、现场核查企业通知、2、企业报告、约见谈话、现场调查、3、确定预分类结果,4、分类结论告知、5、异议处理、6、分类信息发布。
根据检查结果如何进行分类?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
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对企业分类管理
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可被列为A类企业。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一)存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三)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四)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五)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六)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一)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二)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三)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四)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五)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局可直接将资金流与货物流规模与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重点监测企业列为B类或C类企业。
外汇局在确定B类企业和C类企业前,将《分类结论告知书》通知相关企业。如有异议,企业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外汇局应当对其分类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确定其分类结果。
外汇局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信息,并可将企业分类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
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企业在外汇业务中注意什么?
1、 随时关注公司总量指标、总量指标超标要及时反映,并解决。
2、 贸易信贷要及时报告
3、 涉及需要外汇登记的要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