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提要: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四种情形有,1、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2、视同内销货物征税,3、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4、外贸企业转型生产企业。第1-3种情况,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第4种情况,在批准变更退税计算方法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本文由学易教育深圳会计指导中心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老师编写整理。
符合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四种情形: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视同内销货物的情形,《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原执行免退税办法(外贸转生产),在批准变更退税计算方法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
(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
(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的,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五)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六)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七)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在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外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外贸企业应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三、外贸企业有上述第一条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第二条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转内销业务的次月,向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管理科收单岗提交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企业如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印“与原件相符”字样,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原件退还企业。
(一)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的《出口转内销证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原件)及电子申报数据,《申报表》需企业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申报数据在申报系统“单证申报录入”模块下生成。(具体操作详见《<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二)外贸企业采购货物取得的进项凭证及相关认证文书(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知书;进货分批申报单;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仅在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下提供,其他情况无需提供);
(四)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仅在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及退运货物转内销的情况下使用);
(五)《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仅在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情况下使用,提供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
1、从2014年7月7日起,企业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时,“内销金额”应填写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税金额”,“内销税额”填写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应抵扣的“税额”。
2、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比对交叉稽核信息,如无交叉稽核信息的,暂不予出具该证明。
3、如同一张增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有出口又有内销或视同内销的,企业需凭《进货分批申报单》(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结转审批表》)申报开具证明,审核人员在开具证明时需在《进货分批申报单上》加盖“已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章。
4、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申报单》只能开具一次《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如存在分批销售的,需全部销售后凭全部销售发票开具此证明。由于系统只能录入一张销售发票号码,一张进项发票对应多张销售发票的,录入最后一张销售发票的号码。视同内销未开具销售发票的,虚拟销售发票号码录入(可按报关单号虚拟)。
5、对属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申请,核对申请表的转内销数量与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出口数量是否一致,申请表可抵扣税额和记账凭证销项税的计算是否正确。
四、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向主管征税的区、分局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五、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补办
外贸企业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补办的,须由主管征税部门确认原证明未曾作进项抵扣后,方可向直属税务分局申请补办。
外贸企业申请补办时需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直属税务分局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确认是曾出具过的相关证明的、并且经主管征税部门证明未曾作进项抵扣后,予以补办。补办出具的有关证明均注明“补办”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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