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计指导中心在进纳税实务培训时,有同学问:“养老服务机构在地税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实务培训汪老师总结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第二条的规定,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养老服务机构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则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的规定,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条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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