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免抵退汇总表两表衔接
编者:学易教育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免抵退企业与非免抵退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不同,增值税申报表与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存在一定的关联。我们在深圳免抵退培训过程中,发现很多人对此难以理解,为了让深圳免抵退培训学员更好掌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免抵退汇总表两表衔接,现分析如下:
一、同期报表差额分析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现差额的项目有两个,“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在不同时期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依据该文件申报时不会出现“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的表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调整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未作调整,导致免抵退税相关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口径不一致,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是单证信息齐全了后填写,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实行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填写。从而“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形成差额是必然的,所以对于“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出现的差额属于正常事项。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般不允许出现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即单证信息收齐出口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正常情况下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会出现差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免抵退汇总表出现“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差额是当期申报时未遵循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产生的,企业应注意申报流程,进行更正申报。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差额如何会计税务处理。
例如,所属期2015年6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现差额,说明增值税申报时进项转出过多或过少了,而该转出应进入企业生产成本,故应在2015年7月进行账务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并将该差额在所属期2015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注意要写个说明差异产生的原因,让税务局审核人员清楚这个调整原因。
二、跨期报表逻辑关系分析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系统自动生成,但免抵退审核结果反馈到增值税申报系统需要时间,无论是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还是深圳国税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均要系统自动反馈,不要人工干预,当企业在两个系统中均已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进行了申报销号免抵退申报结果通知书中“是不销号”栏中显示“是”。两表出现“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是正常的,不必担心。
上述是学易教育深圳会计指导中心会计培训朱老师总结的,如果有疑问请加微信公众号“xueyijy”咨询,您也可以在http://www.123665.com/ask/有问必答“出口退税培训”栏目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