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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及货运代理业税务会计

货物运输及货运代理业税务会计
目 录
货运代理概念
直接国际货代(一代)税务处理
间接国际货代税务处理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普通货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物流辅助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税法对会计核算的总要求
课程依据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 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
“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分类
货代
业务流程
直接国际货代税务处理
销售额的确定
即差额征税
两个扣除:
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
不得扣除:
支付给国内运输企业的境内运输费用、手续费不得扣除;
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
小规模货代不能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
直接国际货代税务处理
税率
一般纳税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率为6%。
小规模纳税人3%。
直接国际货代税务处理
税收优惠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0。
直接国际货代税务处理
如何开发票:
1.享受免税优惠的:全额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2.放弃免税优惠的:在差额征税的情况下,代收的款项开具普票,差额部分开具转票。
直接货代发票使用举例1: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从委托方处取得收入合计10000元,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为8000元(已取得国际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费用发票),实际收入为2000元。
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按10000元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
如放弃享受免税优惠的情况下,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8000元应开具应税普通发票,其服务收入2000元可选择开具应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直接国际货代税务处理
差额征税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规定,实施差额征增值税的其他企业需先办理差额征税项目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差额征税扣除企业资格认定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直接国际货代税务处理
免税备案
14.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4.3备案有效期:按次备案
14.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代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首次申请提供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每月新增合同在递交申报资料时递交合同复印件或汇总清单,清单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每笔合同对应的合同名称及编号、服务接受方名称、合同价款或者计价标准、合同有效期、服务发生地或运输起运地、合同签订时间等)。
直接国际货代税务处理
差额征税与免税优惠关系:
差额是代理业纳税人确认销售额的方式,与免税优惠无直接关系;销售额确认后属于免税代理费范围的,纳税人可以进行税收优惠备案并享受免税。
直接国际货代税务处理
差额凭证要求: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直接国际货代税务处理
纳税申报差额政策的实际操作举例2:
  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2014年2月从委托方处取得收入1万元,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6000元(已取得国际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费用发票),实际收入为4000元,且差额征税事项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假设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为0),则B公司在3月征期内该如何纳税申报?
(1)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6%税率的应税服务”栏:
“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列填写10000元;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列填写0;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列填写6000元;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列填写6000元;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列填写6000元。
直接国际货代税务处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直接国际货代税务处理
放充免税情况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直接国际货代税务处理
免税政策的实务操作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享受免税政策的国际货代服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试点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3)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需要备案,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4)享受免税政策,就可以不要“差额”政策,没有实际操作的意义;
  (5)免税的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19行;第19行“四、免税”“应税服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税服务。
直接国际货代税务处理
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直接国际货代会计处理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分开明细核算。
申请了差额征税但放弃免税政策情况下会计处理:
举例2:国际货代A公司2014年1月份提供国际国务运输代理服务,收到国际货代B公司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100万元,收到委托人D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0万元。支付给境内承运人的支出为44.4万元,取得0%的普通发票;支付费境外承运人的支出为60万元,取得相应的Invoice;支付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5万元,取得合法的财政收据。
A公司增值税计税基础=[(100+20)-(44.4+60+5)]÷(1+6%)=10万元
A公司应纳增值税额=10×6%=6000元
(1)确认营业收入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直接国际货代收入 1‚132‚07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7‚924.53
  
直接国际货代会计处理
(2)支付给境内承运人44.4万元,注意境内承运人境外运输服务0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直接国际货代成本 418‚867.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25‚132.08
     贷:银行存款 444‚000.00
(3)支付给境外承运人6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直接国际货代成本 566‚037.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3‚962.26
     贷:银行存款 600‚000.00
(4)支付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直接国际货代成本 47‚169.8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2‚830.19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5)月末转出2014年1月份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6‚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000.00
直接国际货代会计处理
申请了免税政策情况下会计处理。
(1)确认营业收入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直接国际货代收入 1‚200‚000.00
(2)支付给境内承运人44.4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直接国际货代成本 444‚000.00
      贷:银行存款 444‚000.00
(3)支付给境外承运人6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直接国际货代成本 600‚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00
(4)支付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直接国际货代成本 5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5)增值税免税,只计算堤围费。
享受免税优惠的:全额开具普票.
间接国际货代税务处理
间接国际货代税务处理
销售额的确定即差额征税
一个扣除:
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扣除付给其他货代企业的费用。
间接国际货代税务处理
免税的确定:
一、自2014年9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三、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间接国际货代税务处理
2014年9月1日以前会计处理
国际货代B公司2014年1月承接国际国代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106万元,交给国际货代A公司代理,支付给国际货代A公司90.6万元,其中,取得普通发票的金额为80万,取得税率6%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10.6万元。
销项税额=106÷1.06×6%=6万,进项税额=10.6÷1.06×6%=0.6万元,应纳税额为5.4万元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6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间接国际货代收入 1‚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00
 (2)支付取得普通发票部分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间接国际货代成本 800‚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00
  (3)支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间接国际货代成本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0
     贷:银行存款 106‚000.00
间接国际货代税务处理
2014年9月1日以后申请免税后会计处理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6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间接国际货代收入 1‚060‚000.00
(2)支付取得普通发票部分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间接国际货代成本 800‚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00
(3)支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间接国际货代成本 106‚000.00
      贷:银行存款 106‚000.00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及普通货物运输服务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务处理
销售额确定:
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境内单位支付的国内运输费用和手续费等均不得扣除,但可以低扣。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会计处理
某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既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同时又经营货运代理业务,2014年1月对外提供运输服务111万元,对外提供国内货运代理53万元,收到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4.4万元,收到其他增值税专用票税额10元,无期初进项税额留抵。
销项税额:货运销项税额111/1.11*0.11=11万;国内货运代理销项税额=53/1.06*0.06=3
进项税额=44.4/1.11*0.11+10=4.4+10=14.4
应纳税额=11+3-14.4=-0.4,即期末留抵0.4万元
1、取得对外提供运输服务时,
   借 :银行存款 111万元
         货:主营业务收入——国内运输收入100万元
         贷:应交纳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万元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会计处理
2、取得货运代理服务收入时,
   借 :银行存款 53万元
         货:主营业务收入——国内运输代理收入50万元
         贷:应交纳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万元
3、注意:要注意针对不同税率的应税服务要明细核算。
向境外单位提供物流辅助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物流辅助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应税服务可以申请享受免税优惠。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本项适用所有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代服务、运输服务只能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税率3%.
税法对会计核算总要求
纳税人兼有多项差额征税应税服务经营项目的,应根据适用的差额征税政策按具体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和免抵退税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核算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如:同时经营交通运输服务、货物代理、报关代理、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免税应税服务和出口免抵退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对上述不同项目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核算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需分别核算的上述扣税项目金额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可抵减金额、本期实际抵减金额和期末余额。
对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差额征税扣除项目金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项目分摊可扣除的差额金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差额征税金额×该项目营业额(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不得计入增值税可扣除的差额征税金额
税法对会计核算总要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l06号)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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