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B类企业转口贸易相关收汇相关的规定
B类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银行收到以B/C类企业为受益人的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信用证通知,首先应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确定该企业分类结果的生效日期,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若该信用证在分类结果发布前已开立,银行可为该企业正常办理该笔业务。
(2)若该信用证在分类结果发布后开立,但对应合同签订于分类结果发布前,银行应通知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若该信用证在分类结果发布后开立,对应合同也签订于分类结果发布后,银行应通知企业修改信用证付款期限,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登记规定:
1.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出口合同;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规定:
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支出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收入和支出申报单(收入登记时提供);
(2)买卖合同;
(3)提单、仓单或其他货权凭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