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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和业务报告 深圳会计培训

贸易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和业务报告

贸易主体不一致是指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

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以及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可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需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及其变更后的企业代码和名称、企业所属外汇局、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口金额,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书面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原因);

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收入申报单证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

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原报告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主体变更:

情况说明(说明撤销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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