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业: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就出口逾期未核销的核销单办理核销及出口退税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对于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日期距8月1日超过210天,或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在7月1日之前(含)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核销手续,在8月1日之后(含)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时,对逾期未核销的核销单,税务部门按照改革前的出口退税规定办理。
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为不影响企业正常退税,请存在逾期未核销业务的企业务必于7月31日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