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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催缴应返纳退税款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凡“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一定期限的(远期收汇除外),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现将逾期未收汇核销且截至2012年4月17日仍未办理退税款返纳的深圳市万融商贸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见附件)的有关情况予以通告。限上述纳税人自通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退税款返纳事宜。对逾期仍不返纳者,我局将依据《征管法》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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