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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损失如何计入成本
问题:
 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因市政要求,09年1-10月停工8个月,现承包商向我公司提出要求,要求支付停工损失500万元。请问:
1、这部分停工损失是应计入开发成本吗?还是当期损益?
2、我们支付停工损失是否需对方出具发票?如是,出具何种发票?如不需要对方提供发票,那么需依据什么入账?

 回复:

1.这个停工损失是季节性和日常修理过程中发生的,这个是可以作为成本入账的。上述停工是因为政府要求的停工损失,这是非正常状态下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2.关于发票的问题。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由于不是销售、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行为,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的。这个需要双方赔偿协议和支付凭证入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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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会计实务
贡献者:zdd55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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